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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告 热烈庆祝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改版成功!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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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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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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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制定的财税字[2007]75号),我市属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自2007年7月1日(含),凡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自新增增值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促进全民创业和加快开发区工业发展的通知》(马政办[2007]52号),开发区内的工业投资项目,凡规划报建日期为2007年7月1日之后的,在投资兴业阶段(即未进入正式生产之前)免收规定的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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